个人认为漫画家用照片、剧照等图片来参考构图画扉页画动作,对象物不是版权物就没多大问题,如剧照的人物动作、杂志模特的动作、自己拍摄或经授权使用的照片构图等;像油画艺术作品一类的构图就比较危险(未授权情况下),但明显模仿来致敬或kuso的话~要求就不会这么严,椎名高志的GS以及其他作品有这样的例子;写真集出版物以及海报等平面作品……毕竟有版权,对方不追究或不屑追究还好~追究起来……难说能全身而退。漫画家抄其他漫画家的构图分镜创意更不用说了,都是抄对方的版权所有物~当然明显致敬和经授权的除外(同样是椎名的GS,kuso高桥大婶的《福星小子》拉姆这角色的诞生)
至于人物形象~州长经常客串城市猎人等其他作品,内衣教父的各色杀手都是某些影星的影视形象,漫画家经常在卷末KUSO编辑~~大家都知道是致敬&kuso的应该问题不大,就算不说是参考什么人设计的形象只要不是恶意诋毁人物形象的情况下应该也不会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