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不以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为主要目标。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是歼灭敌人有生力量的结果,往往需要反复多次才能最后地保守或夺取之。
这一条告诉我们,战争胜负不是决定于一城一地之得失,而是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作战的主要目标,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是歼灭敌人有生力量的结果。
(一)为什么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不以保守或夺取城市及地方为主要目标呢?
消灭敌人、保存自己是我军战斗的基本原则。对此毛泽东同志曾作过详细的阐述,他指出:"消灭敌人是主要的,保存自己是第二位的,因为只有大量的消灭敌人,才能有效地保存自己"。因此,我军一切战斗行动,必须贯彻歼灭战思想,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作战的主要目标。只有每战力求全歼,才能大量消灭敌人有生力量,迅速转变敌我力量对比,以取得最后的胜利。
消灭敌人与保存自己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有时为了整体的利益,即使在局部上付出大的代价,也是必要的,一切以保存自己为借口,而不积极打击敌人,不积极歼灭敌人的思想和行动,都是错误的。同时不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存有生力量而一味蛮干,也是不对的。
这条原则不但解决了消灭敌人与保存自己的关系,而且还解决了歼灭敌人与保守或夺取阵地的关系。实践证明,保守或夺取城市及地方,是要通过多次地反复地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才能做到的。由此可见,战争胜负不是决定于一城一地之得失,而决定于双方有生力量的消失或增长。基于这一观点,我们认为:"存地失人,则人地两失;存人失地,则人地两存"。因为城市和地方需要人来防守,防守城市或地方的人一旦被消灭,城市和地方也就随之而失守。大家知道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蒋介石反动派之所以还能控制着全国所有的大城市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就是因为他有庞大的军队及地方爪牙,但当战争进行到第三年(1946年7月--1949年6月)我军消灭了敌军五百六十九万人的时候,就解放了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以及五百九十七个县城,他的反动统治也就宣告结束,所以说保守或夺取城市及地方是歼灭敌人有生力量的结果。
当然,强调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并不意味着可以保守或夺取的地方而不去保守或夺取,应该防御的地方也不去防御,单纯追求进攻,而是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正确处理运动战、歼灭战与保守或夺取城市及地方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正确处理暂时的局部利益和长远的全局利益的关系问题。
(二)如何运用这一原则?
必须集中绝对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在战争初期主动放弃一些城市及地方,调动敌人,诱敌深入,迫使敌人分散,造成我军集中,在运动中大量歼灭敌人有生力量。如在华东地区,1946年10月间,我军主动放弃了如皋、海安、淮阴、淮安等十余座城市。当时:"蒋介石在美帝国主义直接支持下,以4个军兵力侵入我淮阴、淮安两城,这对于华中的自卫战并没有决定意义。我军的撤出两淮,绝对不是我们军事上的失败,而是对蒋军大规模歼灭战的开始"。事实证明,在苏中我们虽然暂时放弃了一些城市和地方,但我们却取得了七战七捷,消灭了敌人7个师共六万余人的伟大胜利。又如,1947年3月,敌人向我陕甘宁边区进攻时,胡宗南以15个旅分两路向延安推进,兵力十倍于我,气焰嚣张。我军在延安以南歼灭敌人五千余人后,有计划地主动撤出延安,敌人到处宣传,吹嘘胜利。但就在这时候,我军却连续在羊马河、蟠龙、沙家店等地区歼灭敌人三万一千余人。1948年2月间,我军又在宜川、瓦子街地区歼灭敌整编29军军部、27师、90师各两个旅,共二万九千五百余人,并收复了延安。
由于各战略区坚决地执行了这条原则,因而我军在第一年度即歼敌95个旅(49个正规旅),共一百一十二万人;第二年度歼敌94个旅(50个正规旅)共一百五十二万人。使敌人由四百三十万人降为三百六十五万人(包括新补充的在内),正规军由二百万降为一百五十万,我军则由一百九十五万人壮大为三百余万人。这就基本上改变了敌优我劣的形势,为最后全歼敌人创造了条件。
在敌我兵力对比能保守和夺取的地方和城市,以及在战役上有意义的地方和城市,均必须保守或夺取,否则就要犯错误。这里必须防止两种偏向:一是分兵把守,处处设防,结果处处薄弱;二是不战而逃,这样就不能达到削弱敌人的目的。保卫城市有两个作用:一是掩护撤退,如保卫延安时,西北野战军以一部分兵力在延安以南抗击敌人五天,杀伤敌军五千余人后撤出延安,以诱敌深入,寻机歼敌;二是争取时间,使我们获得主要方向上的集中,如第二次保卫连水,取得了宿北战役歼敌3个旅的伟大胜利,四保临江,不但达到了保卫临江的目的,而且歼敌一万九千八百余人,从而结束了敌人在东北的进攻,扭转了东北的战局。
-----------------毛泽东《十大军事原则》
对我来说现在这个时期,我只相信毛泽东和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