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叶小猫 发布
你钻牛角尖我就不奉陪了。作为当事人他就是得到那样的信息,你觉得他白痴他误会那是你的事,他得到的一切信息都支持对方肯定的结论。
换句话说
你找出言叶说 不 的地方来反驳我好了
没有说YES,就不能认定此行为不构成QJ,不然那么多QJ犯随便哪个不都可以扯“我以为她同意了”这种例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指违反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控制﹑强行与之进行的性行为;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行为人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打击或者强制,使之失去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恫吓﹑从精神上对妇女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使之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如麻醉等使之
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的能力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主体,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还要继续搅么?中国人中庸说了几千年,现在倒口口声声跟我说什么不是反对就是赞同这狗屁理论,这不是数学证明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