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大菠萝12 发布
幽会你个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小心打断腿……
不能全盘否定啊
唐朝风气开化
哪有你说的那样的情况?
倒是是司马与文君的事情传为佳话很能说明问题。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孟子早都教了:“逾东家之墙搂其处子”,成功的话,不就父母名,媒妁言都有了??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小心打断腿??
你现在想结婚想不不经过父母同意可也轻松不到哪去吧
古代社会的历史局限性是不能简单突破的,
正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奴隶制并不能否认其进步意义。
看看这个,注意红字部分,够先进了吧??
1、同姓者不得结婚。《大唐律》规定,违反同姓不得结婚的法律的,各徒二十年,徒,就是劳役,指要被罚劳役二十年。明朝法律规定,同姓结婚的,各杖六十,即各打六十大板;清朝更规定,除各打六十大板外,还要强制离婚。
2、良贱者不得通婚。所谓良贱者通婚,就是门不当户不对的两家通婚。唐朝法律规定,凡主人为奴娶良家女人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处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还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用此律。
3、特殊人不得结婚。从唐朝开始,我国古代各朝都严禁与犯罪并逃亡的妇女结婚。此外,僧道均不的结婚。。
4、官吏婚姻受到限制。唐律规定,监临官不得娶被其监管人之女为妻妾。宋朝的规定根严格,州县官在任期内,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即使遇到大赦,仍要被摘掉乌纱帽。明朝规定,府州县亲民官不得在任内娶部下民女为妻妾,违者杖刑。 5、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五服指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