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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ello1z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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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三个层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
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但心脏可能还在跳动。
第二临床死亡,心脏不跳,组织存活。
第三级的死亡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止24小时后,人体的组织细胞全部都死亡。
法律承認的死亡應該是第三級,日本的情況應該也是
也就是說,如果說大河要推 腦死=死亡 這個話題的話,就等于是向法律挑戰,這個話題其實一直都爭議很大,因為如果腦死算死的話那么安樂死就應該是合法的而實際上安樂死現在仍然沒有被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包括日本
google了一下
[sp]http://tech.sina.com.cn/d/2005-06-22/1438643086.shtml
脑死亡概念的发展
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80年我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我国学者共识。
脑死亡的法律定义
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
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脑干的全部或部分仍有功能。
脑死亡立法概况
日本于1997年10月起实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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