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与其说是“审判”与“复仇”之辨,不如说是“惩罚”与“复仇”之辨。在理想层面上纽伦堡,或者说最广泛意义上的审判其目的都不是复仇而是制裁、惩罚与警儆。在我看来审判的意义更多的是一种责任的象征,也就是说在牵扯到正义这种高次元的概念之前,它首先作为军人和政客其身份的一部分而存在——因为你有这样的身份与地位,所以在战败后必须受到审判;受到审判并非基于正义的理由,而是战败者的义务和责任,而经由审判辨明犯下战争罪行者则受到惩处。不这样便无法表现出作为国之大事的战争与一帮人打群架弄死了人则集体拘留15天的全民健身运动之间的区别。
在国际法上参与战争并非是一种罪行,所谓的战争责任的是破坏和平罪(这一条罪名中枢部专用)、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的行为)、战争罪(违犯战争法规及惯例)。对于战争责任的追究有以下的原则:
1.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受惩罚。
2.不违反国内法不得为免除责任之理由。
3.被告官职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责任之理由。
4.政府命令或上级命令不得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罪者应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犯人道罪;实施上述罪或共谋者均属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7.这些犯罪属可引渡和不得庇护的罪行。
8.对这些犯罪者的审判不受法庭时效限制。
其中最为核心和精髓、必须坚定不移同时又必须承受随之而来的莱因哈特式的无奈的是第四条。实际上在我看来,这一条的要求无异于一种道德的要求——要求人在对待命令与职责时所必须坚守的良知和底线。尽管有之一条为了避免责任的转嫁和免除的原则存在,但现实中毕竟无法对每一个犯下罪行的个人进行制裁,而更多地由军官对自己部下的罪行负责(记得对于松井石根的判决书上就写着:“……贵将军必须为所属士兵(在南京)的屠杀行为负责……”而判处其绞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战争责任可视为一种不作为责任。没有约束、阻止则为犯罪。军官拥有者高于士兵的权力和地位,也必然承担更加沉重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很公平的事。
隆美尔虽然没有被审判,但却也从没有被认定为战犯,反而以其令敌人也感佩的才能而屹立于最伟大的名将之林;反而阿尔弗雷德·约德尔作为报刊的主编而上了绞刑架。新闻舆论的特权没有能够成为他哪怕最微弱的遁词,不得不说这是战争责任追究原则的正面表现吧。
“没有绝对的正义”这句话的确是正确的,但它仅仅是一半而已。我所相信的是:没有绝对的正义、但一定有绝对的邪恶存在。审判是为了制止邪恶;原本法律就不是为了为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秩序在的。只要认定了这一点,便不再会被别有用心的的相对主义者和泛罪论者所混乱。
胜利者一方的战争罪行往往被忽视了,这也是很无奈的事。毕竟相信斯大林所说的“胜利者是不用受到指责的”的人也并不少。但是本来“胜利者”的概念也就是相对而附加着时间的因素。这种忽视也仅仅限于一定的时期之内。反而,“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这样的理由也是妄图回避重点的苍白遁词。
曾经有报道以色列摩萨德在世界各地追捕曾经的纳粹分子。那些纳粹分子都是隐姓埋名安居于国外,已经年近古稀,看起来也真是十分可怜。但我不反对以色列的做法,只要它不是抱着复仇的心情、而是以予以惩罚的觉悟来进行这样的行为。我并不相信忏悔有何意义,而反而是在肤浅的忏悔中,人找到了安慰和能令自己与他人分担罪衍、自我满足、继续心安理得地活着的力量。但人必须要为自己的罪付出代价,或早或迟,然后死去。
但无论是忏悔还是惩罚,终究还是没有办法偿还巨大的负债、治愈深切的创伤。莱因哈特因为不知道如何偿还而痛苦。我们也愤怒而无奈,因为自己也不知道这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