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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透过现象看本质:Gundam MS IGLOO 一年战争秘录 ---- 落日下丧家犬的远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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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MS IGLOO是一部将日本人的败战情结与哈德精神,借题发挥到极致的作品。从纳粹化的军服、二战风格的军乐到对联邦军无所不用其极的丑化,都很明确地表示了制作群在借吉翁精神为自己的败战情结翻案。第三话的预告更是直白地表示“联邦军的钢球部队‘残虐非道’地攻击没有抵抗能力的HLV”……那么试问吉恩往更没有抵抗能力的殖民卫星内注入GG瓦斯比起这种“残虐非道”又如何?
在MS IGLOO华丽的背后,我听到了一群落日下丧家犬的远吠


转自MSL

我同意作者的观点

从igLoo中所反映的观点和小日本现在一直强调自己是核受害国而从来拒绝承认侵略和屠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在领略精美画面的同时不要忘记透过现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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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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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拿刀來我家搶劫,我把您殺了就是白殺,而且是很道德,正義的行爲。


啊?不知道法律上有"正当防卫"啊?谁让你带刀的?赤手空拳人家当然没理由杀你:p

青空が眩しい 君がいる風景は
幸せのオーラ 溢れ出すの とまらないよ
駅前の噴水 虹を作っているよ
君を待つ時間さえも かけがえない プレシャス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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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UB的历史,又翻过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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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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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那持刀抢劫和战争的性质很相似吗?就你那水平,也就只能做出这样的类比啊,你干吗不还在那段上加句,把持刀抢劫的人先歼后杀了
就从战争中某些不道德行为去否定战争的正义性,嘿...


和某些一方先做了些不是人做的事的戰爭很相似嘛。當然有些高人是寧願被殺也不殺人的。像我這種沒什末見識的嘛,也就只會點兒把敵人弄死之類的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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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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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估计还觉得中国出兵朝鲜是一种跑到别国领土上的,不正义的军事行动呢.大概也会拿美国人的数据说中国方面如何虐待联合国军被俘官兵?
那些所谓的被虐官兵只是因为大家习俗不同,一开始无法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造成的吧...还有一部分伤病死亡的也不能完全怪中国头上,本身中国方面医药就少...有时候得不到及时医治也是没办法的事,而那些所谓通过国际红十字会转交的家信我觉得比较扯


  倚天剑,屠龙刀,丈八蛇矛,一将功成万骨枯——玉带龙袍;
  天安门,金水桥,飞机大炮,伟大人物挥手笑——红旗飘飘;
  道可道,非常道,马恩列毛,光辉思想不能少——三个代表;
  铁布衫,金钟罩,小李飞刀,爱情子弹在呼啸——情人看招!
  美人计,连环套,手铐脚镣,机关陷阱蒙汗药——钞票钞票!
  我想哭,我想笑,我想嚎叫:我操我操我就操——向我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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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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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别人先干不是人干的事情,所以自己也干不是人干的事情,由此得出干那种不是人干的事情是合理的,可行的并且以后也要干下去吗??只从苏俄无差别使用俘虏就得出战争无正义性这个结论,那不知道是可笑还是什么


哈哈,那逻辑不就简单了吗?别人侵略你,你不小心抓了他们一个掉单的,又不小心打了那个掉单的一巴掌,于是,人家对你的侵略就是你活该,杀你父母,奸你妻女,抢你财货也是活该--反正你也虐待他们的俘虏了嘛,没正义了嘛,活该了嘛.
好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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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05-05-05
韩国人的确认为中国出兵朝鲜妨碍了他们的统一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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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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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diablo12 发布


那您批判的原则在哪里?反正都是一类货色,汪伪和爱国有哪些不同点。

没有战争是正义的、道德的、纯洁的。如果连这个也不明白的,请重新读一遍世界历史。

貌似前三个词是人类后天习得的理性的结晶。


人家估计还觉得中国出兵朝鲜是一种跑到别国领土上的,不正义的军事行动呢.大概也会拿美国人的数据说中国方面如何虐待联合国军被俘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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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05-05-05
哦,那持刀抢劫和战争的性质很相似吗?就你那水平,也就只能做出这样的类比啊,你干吗不还在那段上加句,把持刀抢劫的人先歼后杀了
就从战争中某些不道德行为去否定战争的正义性,嘿...


  倚天剑,屠龙刀,丈八蛇矛,一将功成万骨枯——玉带龙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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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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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scod 发布
嘿,小样儿,说不过就开始人身攻击了啊:D


還人身攻击,您也值得攻擊。看看您自己的言論,配不配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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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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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幻云 发布


这种比喻相当无聊
我给个衔接,你有空看看,相信会有所体会
http://www.zhaoqijin.com/lunwen/6.htm




您自己看先看看再説。

您這片法律高論和戰爭中得道德有什末關係嘛?法律各國都不同,甚至不同階級都不同,但有些道德上的東西是人類共有的。
-------
3.规定了部分无限防卫权的情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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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与互动
--评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
参加1998 年度江苏省刑法学、刑诉法学会年会论文交流。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道德义务。①我国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重大修改与完善,从七九刑法到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变化,反映了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与互动过程。本文旨在阐述这一过程,以加深对正当防卫修改意义的理解,并以此求教于同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
道德与法律皆为社会规范。法重在规范人的外部行为,道德重在规范人的内心世界,以达到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在法未出现以前,道德与习惯是维系社会的基本规范。由于道德不具有强制力,又是经常变动不居的,为了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就需要从道德中抽象出一些最基本道德,赋予以强制力保障,以构成规范社会的基础,法就是最基本道德。“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通过法治方式维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既维护了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起码交往准则,巩固了社会稳定,又排除了强制性行为标准多元化可能对人们行为选择自由的不恰当的抑制,增强了社会生活的确定性和安全性。”②
道德的范畴比法为大,且包容了法的范畴,道德有多个层次,法只是最基本的道德,属低层次的道德。法作为低层的道德标准,与整个道德之间存在一致性,即法不得逾越最基本的道德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背道德的,但违背道德的不一定是违法的。除非一个行为中道德蕴含微弱,原则上该行为违法则该行为违背道德。如果从学理上把法与道德截然分开,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原则:法不得与最基本道德相背原则。
同样,最基本道德线构成法与其他道德的分水岭,此分水岭受意识形态、社会因素、立法者认识等条件的影响逐渐发生变化,如西方国家以前曾有堕胎罪的规定,后逐步取消,再如西方国家规定了不救助危难罪,是道德在刑法中扩张的结果。但是法律并不绝对等同于最基本道德,后者作为道德,主要受制于社会舆论的评价,而法是明文规定并受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些特性就决定了最基本道德标准在一定时期内会变化的,而法不经过特定程序是不能变动的,这样最基本道德与法之间就会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产生冲突。法从产生以来就脱离不了道德母体,本身具有派生性,因此冲突过程中,最基本道德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法必须被动地适应,这是从最终的发展来看的。在法没有变动之前,由于道德与法相比无强制力的缺陷,常常造成法压制道德的状况,法就会对道德带来负面影响。但两者磨合的结果,应是道德战胜法律的。(此处道德是一般人共识之道德,而非个别人之道德)
道德构成法的价值标准。“可以说价值法学所强调的主旨是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律中道德价值的追求。”③道德是对法为“善”或“恶”的评价标准,“法条与法理是建立在对情———种对社会关系的最为和谐与圆满状态的描述与概括之上的,是情的载体与结晶,合法是以合理与合情为基础与前提的,合情合理,才能合法。一种法,如果既不合理又不合情,则是非法之法——恶法”。④此处之“情”笔者理解即为社会的最基本道德。
法律对道德亦具有能动作用,道德建设需要法律来保障。当道德要求与道德现状之间出现差距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来改变道德现状而实现道德要求,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没有,以法律形式实现道德要求,可以在短时期内出现实效,减少道德要求与道德现状的长期磨合过程,道德本为规范人的内心世界的,欲去改变之是极为缓慢持久的,而法律的渗入无疑可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刑法规范作为人的意识层次中最威严的法律对人的道德的影响是最深的,典型的立法例是欧美刑法中把道德要求纳入法律中使之成为个人强制性义务,通过刑法强化道德建设,如欧美国家刑法典中有:不救助危难罪、冤狱不予救助或不予报告罪、遗弃自己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罪、知犯罪不告举罪、见犯罪不制止罪、拒绝协助逮捕罪等,把尽可能多的道德纳入刑法,更多地注重通过刑法逼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⑤
二、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与互动:刑法修订前后正当防卫的具体分析
自卫为人之天性与本能,私力救济在法产生之前为人求生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公力救济已代替私力救济,但作为私力救济之一种的自卫确是任何一种公力救济形式所不能代替的。自卫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纳入刑事法制中,就形成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功能和优越性:
1.救济功能的前置性。它防患于未然,能有效地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一般刑法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意志外原因想发生未发生为前提,从量上看,即使是未遂,也产生了危害,只是未达到危害结果的度。有危害必然带来损失,因此一般刑法的救济功能是滞后的。从纯经济学上来考察,一般刑法上损失是双方的,即犯罪人侵害行为带来损失,同时犯罪人亦受刑罚惩罚。对其个人来讲是损失,犯罪人失去人身自由或被剥夺生命,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一种损失,即失去了一个自由的劳动者;相反,正当防卫,则尽可能只使一种损失发生,即通过防卫使侵害人受损失,而防卫人的损失可以避免,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社会道德的内动力。正当防卫作为一刑法规范与道德要求,具有社会道德的内动力作用。通过刑法对具象的正当防卫行为的确认与保护,来感化引导社会中人的抽象道德意识,这种内动力是潜在的,但却是一股无形的良性漩涡,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倡导与保护必然带来整体社会道德中防暴意识的增强,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忍”字当头、见死不救等不良的国民习性和社会风气,激活人们的道德细胞,促进健康的社会道德的生长。
正当防卫功能作用上的优越性理应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和倡导,但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正当防卫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必要限度的过严掌握,造成人们对正当防卫认识上的误区,更挫伤公民利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七九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不足:
1.正当防卫保护范围狭小。保护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其他权益没有明确指定,保护国家权益也没明确纳入范围。
2.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起因条件过于原则。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及不法侵害行为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等问题,司法实践与理论中意见分歧较大。
3.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理解尚无定论,理论上有基本适应说、必需说、相当说的分歧,则又使司法实践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4.对正当防卫结果认识上存在误区。立法者、司法者习惯于客观归责的观念,始终未摆脱损害必受惩罚的认识误区,而忽略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正义性和紧迫性,在实践中将许多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特别是正当防卫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一般都要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5.实效性不理想。七九刑法在理论上讲是考虑到量与度的哲学问题,但过分地强调度,则影响正当防卫的实效性。在一般情况下,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受愤怒、紧张等因素的影响,防卫人要在瞬间内作出防卫行为,往往受人类保护自我的本能反应来支配,极少考虑到防卫限度的问题,要求防卫人具有在此过程中掌握适可而止的高度防卫技巧亦是很难的,即使是熟通法律之人也难以办到。特别是在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情况下,防卫人抓不住稍纵即逝的防卫机会,就会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再苛求防卫人来考虑所谓防卫限度问题,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实践中,把防卫过当作为过失犯罪处理,其科学性也值得怀疑。从防卫人主观上分析,一般防卫紧迫情况下,防卫人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避免某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紧迫的防卫过程中,防卫人的身份定位并不能是一个理智的人,而是一个需要急迫保护自我的冲动人,狗急还会跳墙,何况人乎!作为一冲动人的身份,就不能强求其有理智的认识,而过失犯罪一般是基于一理智人身份的考虑。当然我们也并非否定正当防卫的限度,立法上应对正当防卫从宽化,否则就会束缚防卫人的手脚,正当防卫的实效性就不会理想。
6.社会负面影响。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社会治安状况却越来越恶化,人们深恶痛绝的见死不救、见危则忍等现象,不能说与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制过严没有关系,刑法作为人们意识中最威严的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过严限制,无疑给人们的防卫行为设计了一片不当的雷区,特别是某些防卫过当的判例产生了不利于鼓励人们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负面效应,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挫伤了人们的防卫积极性。
综观七九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与人们最基本道德要求相背的。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可能是符合最基本道德的需要,但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与道德的冲突日益显露。七九刑法以来,社会治安秩序日益恶化、见义勇为、除暴安良等良好社会风气被屡见不鲜的见死不救、见危忍让所代替,人们的防暴意识日渐衰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防卫人一方面受不法侵害的威胁,一方面又受过当则受刑罚惩罚的威胁,防卫者成了无所适从的角色,在此点上,刑法成了压制道德的工具。
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充分认识到正当防卫的功能优越性,充分意识到最基本的道德的要求,并对这种要求进行了确认和倡导,消弥了道德与法律在此处的冲突。
1.扩大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增加了防卫国家利益及个人的财产权利。
2.放宽防卫限度。强调正当防卫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视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3.规定了部分无限防卫权的情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减轻。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去了七九刑法规定的“酌情”两字,变酌定情节为法定情节。
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不仅从正面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而且通过放宽防卫限度,增加了正当防卫对犯罪的震慑力,这一修改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同时对防卫限度大幅度的放宽,亦表明立法者希翼通过刑法规范来促进社会道德建设,改变目前人们防暴意识沦丧的境况,“将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部分地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条途径。”“正面宣传教育对许多人来说,远不如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驱迫更加具有规范意义和更为奏效”。⑥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远比诸如社会舆论宣传、见义勇为基金等手段来得迅速而富有成效。
总之,从九七刑法对正当防卫的修改来看,立法者有重构成轻限度的倾向,这一修改反映了道德对法律的必然要求,表明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道德母体,验证了法不得违背社会最基本道德的原则,同时亦反映了立法者通过刑法来促进道德建设的愿望和决心。
注释: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2)葛洪义等:《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谢晖:《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4)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5页。
(5)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欧美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与启示》,《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6)前引范忠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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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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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哪點兒墨水,早就知道您看不懂了。
嘿,小样儿,说不过就开始人身攻击了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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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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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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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小样,偷换概念哪。。。


就您哪點兒墨水,早就知道您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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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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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5-05-05
美国人虐俘比苏联人更甚,妖魔化苏联的言论太多了......
苏联人是把别人拉来劳动改造(实际上法国人也拉了2百万人回去“重建劳动”,不过英法的战俘营都相当人道,而苏联是当苦力),其制度决定了决不允许大批的俘虏出现大批死亡的事情,不然战俘营的司令官就会被枪毙,大多数死亡的战俘都是被高强度的劳动和恶劣的自然环境累死病死的,管理的士兵非常的仇恨他们,但这是有制度底线的,东线战争极其血腥,几乎每个家庭都和他们有血海深仇,相比,日本人在苏联的待遇相当好,有时一个战俘营里面的轴心国士兵还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嫉妒打起来(汗...内战)
而美国那纯属是故意的漠不关心这些他们认为不值得花力气的事,美国人虐俘也是一种民族习惯了,从韩战到到伊拉克战争都看得出。英国法国人都看不惯,下面有篇文章可以看看,死在“人道”美国战俘营的德国战俘不比苏联少...

http://military.china.com/zh_cn/jl/03/11028151/20050322/12185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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